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目的。
第三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防止事故,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8学时。
第五条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8学时。
第六条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七条 企业特种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
第九条 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新进厂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学时不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基本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教育。
第十二条 对技术干部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对行政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主要是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纪教育、基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教育。
第十四条 对专职安全技术部的教育包括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接受正规的系统的专门教育,以利于从事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对新工人(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生 、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公司、项目 (车间)、班组的三级生产教育培训。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的生产、安全、劳资部门配合组织进行,经过三级教育并经教育考试合格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对新工人的三级教育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独立作业。同时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十七条 经常性教育: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自终坚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把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贯穿于管理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切实有效的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劳动纪律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的全部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每年规定的学时培训,使每位员工都有具备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生产情况;
2、主要施工工艺和施工办法;
3、施工(生产)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
4、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5、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
6、怎样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知识等。
第十条 进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培训,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与安全防护所必需的基本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内容。